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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云体育网址:2025年第87号)平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来源:开云体育网址    发布时间:2026-01-03 00:0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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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将我市1家食用农产品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2025年9月10日,抽样人员根据工作要求对平果市马桂珠食用农产品铺(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大叶酸菜、小叶酸菜和酸笋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5年10月9日,我局收到第三方检验机构对上述大叶酸菜、小叶酸菜和酸笋进行检测验证后出具的3份《检验报告》(№:BFSQF090265009C、№:BFSQF090265010C、№:BFSQF090265012C),内容分别如下:

  《检验报告》(№:BFSQF090265009C):食品名称:大叶酸菜;被抽样公司名称:平果市马桂珠食用农产品铺;检验项目:安赛蜜,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二氧化硫残留量等10项;二氧化硫残留量;计量单位:g/kg,标准指标:≤0.1;实测值:0.303;检验依据:GB 5009.34-2022(第一法);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检验报告》(№:BFSQF090265010C)显示:食品名称:小叶酸菜;被抽样公司名称:平果市马桂珠食用农产品铺;检验项目:安赛蜜,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二氧化硫残留量等10项;二氧化硫残留量;计量单位:g/kg,标准指标:≤0.1;实测值:0.365;检验依据:GB 5009.34-2022(第一法);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检验报告》(№:BFSQF090265012C)显示:食品名称:酸笋;被抽样公司名称:平果市马桂珠食用农产品铺;检验项目:安赛蜜,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二氧化硫残留量等10项;二氧化硫残留量;计量单位:g/kg,标准指标:≤0.1;实测值:0.160;检验依据:GB 5009.34-2022(第一法);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5年7月初,当事人从南宁市海吉星批发商业市场的一个摊铺购买大叶酸菜、小叶酸菜和酸笋进行销售。2025年9月10日,抽样人员根据工作要求对当事人销售的大叶酸菜、小叶酸菜和酸笋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取大叶酸菜、小叶酸菜和酸笋各2.0千克作为样品送检,经检验,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

  因此,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大叶酸菜、小叶酸菜和酸笋均属于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其行为属于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以当事人销售上述大叶酸菜、小叶酸菜和酸笋的价格和购进上述大叶酸菜、小叶酸菜和酸笋的数量进行计算,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货值金额为1100.00元,截止案发时当事人已将上述不合格的大叶酸菜、小叶酸菜和酸笋全部销售出去,违法来得到的共计1100.00元。

  另查明:当事人购进上述大叶酸菜、小叶酸菜和酸笋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未查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

  再查明:2025年1月21日,当事人无证销售食品和销售的藠头(酱腌菜)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被本局给予警告处罚和罚款3082.5元。

  2025年1月21日,当事人因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受到本局行政处罚。2025年9月10日当事人再次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其行为属于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情形,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努力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自从知晓自己销售的食品不合格后,已经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既有减轻处罚或者从轻处罚的情节,又有从重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经综合裁量,给予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当事人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和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未查验食品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2.对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未查验食品合格证明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罚款200.00元。

  (二)加强对每批次购进的食品检查验收,索取食品的相关证明材料,并做好验收记录。